热点:《水污染防治法》8年来首次修订
——来源: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
2016年6月12日,环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2016年6月30日以前,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保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施行八年。“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仍然突出,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环保部说,这是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原因。
新法
与现行法规相比
与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确立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监管、强调通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并将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
此次发布的编制说明显示,新法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首先,新法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
具体来说,我国将建立流域-生态功能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编制地下水、重点行业或领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另外,基于技术经济评估和基于水环境质量,各地政府可酌情制定两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次,新法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监管制度体系。
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并将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借鉴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经验,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新法修订草案显示,政府将在强化源头预防、调整不合理惩处措施、增加水生态环境补偿、落实公众参与权利、通过司法手段重点解决水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上出新招。
新法
有哪些突出特点?
1、强调公众参与
对比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草案新增多项水环境风险监控内容,并为落实《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的权利,新增一章节专门介绍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标准规划制定、环评、排污许可三方面加强了公众参与,并强调公众举报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络举报平台等,方便公众举报。同时,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和依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水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2、地方各级政府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
据环保部介绍,草案稿针对落实各方责任,重点完善了两方面规定,其一是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借鉴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经验,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透露,草案稿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其次,明确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其按证排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定期执行报告、公开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草案稿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稿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草案稿要求,直接和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者本法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废水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环保部说,除了排污许可之外,草案稿还对总量、环评、监测、监察等多项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并与相关法律实现有机衔接。据环保部介绍,草案稿删除排污申报登记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同时,将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草案稿还对统一水环境监测的网络、规范、数据共享、质量评价、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
新法
全面衔接新环保法
据环保部介绍,2015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环保部看来,草案稿全面衔接环保法,提炼融合“水十条”中制度性设计等内容,同时,借鉴吸收国内外水环境管理立法经验。
草案稿中也有创新条款。主要涉及建立兼顾流域和行政区划特点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建立生态流量保障制度,提出对废水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排入废水的管理要求,增加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等。
环保部介绍,修订工作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
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夯实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基础、强化水污染源头预防、理顺和协调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等五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现行实施的法律,征求意见稿对于破坏水环境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强,多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设定为一百万元。
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有很多亮点,水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比大气更突出,法律责任方面有明显的加强,除罚款外,还有限产、停产等措施,将对违法排污企业构成强大威慑力。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施行八年。“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仍然突出,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环保部说,这是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原因。
新法
与现行法规相比
与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确立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监管、强调通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并将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
此次发布的编制说明显示,新法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首先,新法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
具体来说,我国将建立流域-生态功能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编制地下水、重点行业或领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另外,基于技术经济评估和基于水环境质量,各地政府可酌情制定两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次,新法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监管制度体系。
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并将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借鉴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经验,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新法修订草案显示,政府将在强化源头预防、调整不合理惩处措施、增加水生态环境补偿、落实公众参与权利、通过司法手段重点解决水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上出新招。
新法
有哪些突出特点?
1、强调公众参与
对比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草案新增多项水环境风险监控内容,并为落实《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的权利,新增一章节专门介绍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标准规划制定、环评、排污许可三方面加强了公众参与,并强调公众举报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络举报平台等,方便公众举报。同时,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和依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水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2、地方各级政府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
据环保部介绍,草案稿针对落实各方责任,重点完善了两方面规定,其一是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借鉴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经验,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透露,草案稿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其次,明确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其按证排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定期执行报告、公开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草案稿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稿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草案稿要求,直接和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者本法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废水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环保部说,除了排污许可之外,草案稿还对总量、环评、监测、监察等多项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并与相关法律实现有机衔接。据环保部介绍,草案稿删除排污申报登记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同时,将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草案稿还对统一水环境监测的网络、规范、数据共享、质量评价、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
新法
全面衔接新环保法
据环保部介绍,2015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环保部看来,草案稿全面衔接环保法,提炼融合“水十条”中制度性设计等内容,同时,借鉴吸收国内外水环境管理立法经验。
草案稿中也有创新条款。主要涉及建立兼顾流域和行政区划特点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建立生态流量保障制度,提出对废水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排入废水的管理要求,增加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等。
环保部介绍,修订工作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
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夯实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基础、强化水污染源头预防、理顺和协调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等五个方面。
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有很多亮点,水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比大气更突出,法律责任方面有明显的加强,除罚款外,还有限产、停产等措施,将对违法排污企业构成强大威慑力。